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76號
PCDV,100,司執消債更,76,20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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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炳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以100年 度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 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829, 58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750,984元後,為78,600元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6,000元 。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名下有位於南投縣竹山鎮 ○○段2-4地號、2-16地號、320-986地號、320-989 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0分之3之土地(公告現值為56 4,387元)、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配偶名下無財產即無剩 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實益;債務人名下土地公 告現值尚有564,387元,最終清償期如為六年總清償 金額僅432,000元,恐致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受償總 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是債務人延長更生方案為八年符合本條例第53 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又320-989地號土地曾經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拍賣後無人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規定視為撤回,該地號之土地價值無幾,此有債務人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投 院平98司執孝字第19137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狀及在卷可參,考量變賣土地尚需支付稅



捐等費用且土地持份變賣不易,是認土地持份價值及 保單解約金價值合計未顯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債務人97年平均每月薪資為34,566元、98年平均每 月薪資為35,590元、99年平均每月收入為30,373元, 97至99年平均每月薪資為33,510元,有其97及98 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債務人三年來均任職於立建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內容均為清潔工作而無變動, 是債務人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34,000元 ,與過去三年來平均每月薪資大致相符,堪信為真。 (三)次查,債務人之配偶為越南籍人士,不易尋找工作, 兩名女兒各為10歲及2歲,亦需人照顧,均有受債務 人扶養之必要,且由債務人之配偶在家照顧未成年子 女可免額外支出保母費用,減少必要支出,其配偶如 外出工作,個人必要支出勢必增加,工作所得難以負 擔保母費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及其個人必要支出 ,復考量債務人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 人6,833元、對配偶之扶養費用3,542元未逾99年度每 人免稅額82,000元即每人每月6,833元,其每月支出 之扶養費用共17,208元應屬適當;債務人每月必要支 出10,792元已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1年度新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並將收入扣除上開必 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 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 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 ,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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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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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 │




│ ,共96期,每期清償6000元。 │
│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債權總金額:641567元(依本院100年7月2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 │
│ 表債權數額計算) │
│4.總清償金額:576000元 │
│5.總清償比例:8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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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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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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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45964 │ 430 │
│ │公司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40715 │ 2251 │
│ │公司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30615 │ 1222 │
│ │公司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1972 │ 299 │
│ │公司 │ │ │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04710 │ 979 │
│ │公司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87591 │ 819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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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
│ 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
│ 位數,以減少誤差值。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
│ 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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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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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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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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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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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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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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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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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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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