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85號
PCDV,100,司促,885,201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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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王樹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瑾、合翔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對債務人朱瑾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雖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同法第39、29條條規定,背書人應依 票載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之責。惟本件票據人朱瑾僅於委 任取款欄為委任取款之背書,並未以票據讓與之意思於票據 之背書欄處為背書,債權人要求其負擔背書人之責,與法不 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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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