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60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務 人 黃孟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陸仟柒佰捌
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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