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娟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王志發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沈以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之聘僱契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惟 依兩造間之聘僱契約第9 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聘僱契約影本1 份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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