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何錦東
被 告 張淯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 庭,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