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祥慈
李宛憶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怡欣律師
黃繼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4286號、第14319 號、第17607 號、第20243 號),本院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孔祥慈、李宛憶共同輸入禁藥,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均緩刑叁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電腦主機壹組及編號2-2 、2-4 、2-6 、2-7 、2-9 、2-10、3-3 、3-4 、3-6 、3-7 、3-8 、3-10所示膠囊暨藥錠(業經取樣檢驗用罄部分除外)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孔祥慈與李宛憶明知未依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 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之藥品,為藥事 法所規定之禁藥,不得輸入或販賣,竟仍共同基於反覆持續 輸入及販賣禁藥之包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起 至99年5 月11日為警查獲止,先推由李宛憶以其名義在露天 拍賣網站申請「dearemily33 」帳號,復在其與孔祥慈位於 臺北縣土城巿(現改制為新北巿土城區○○○路164 號3 樓 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dearem ily33 」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標題為「天然yanhee 美體錠,一份28天~2,700 元」之廣告訊息,俟上網瀏覽上 開廣告訊息之民眾下標購買後,即由孔祥慈以其所使用之「 lovejjetrin@gmail.com.tw」電子郵件信箱,傳送「代訂泰 國YANHEE醫院減肥藥醫生問診表」予買家填寫,再由孔祥慈 列印買家所填寫之「代訂泰國YANHEE醫院減肥藥醫生問診表 」後,搭乘飛機攜往位於泰國曼谷巿之Yanhee醫院,將買家 所填寫之「代訂泰國YANHEE醫院減肥藥醫生問診表」交予該 醫院醫師,使該院醫師開立含有Bisacodly 、Fluoxetine、 Sibutramine 、Furosemide、Sennoside A 、Sennoside B 、Chlorpheniramine等西藥成分(起訴書贅載含有Caffeine 、Diethylpropion 、Fenfluramine 、Methamphetamine 、 Phentermine 等西藥成分)之28天份膠囊、藥錠,且以每28
天份約新臺幣(下同)700 元之價格,向該醫院購買該等未 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核准輸入之禁藥後,再 以同上電子郵件信箱聯絡買家,要求匯款2,300 元至2,700 元不等之貨款至李宛憶申請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待確認收到貨款後,即以郵寄方式將 含有前揭禁藥成分之膠囊、藥錠寄送至孔祥慈與李宛憶位於 我國境內之上址住處予李宛憶收受,而共同輸入前揭禁藥; 嗣李宛憶收受孔祥慈所寄送之前揭禁藥後,旋依各該下標訂 購之買家所留存之聯絡地址,以郵寄方式寄送予各買家,共 同以此方式販售前揭禁藥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其間,劉芊芊 於98年11月間某日,上網瀏覽李宛憶及孔祥慈在露天拍賣網 站刊登之上開廣告訊息後,即自斯時起至99年4 月23日止, 透過前述方式,先後多次向李宛憶及孔祥慈購買含有前揭禁 藥成分之膠囊、藥錠;惟其最後一次收受李宛憶及孔祥慈出 售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膠囊、藥錠後服用,卻感不適,即依 孔祥慈之指示,將該等膠囊、藥錠郵寄至李宛憶申請之板橋 郵政13-46 號信箱,以便辦理換藥。另李宛憶及孔祥慈復自 99年2 、3 月間起,推由孔祥慈以前述方式向泰國Yanhee醫 院購入含有前揭禁藥成分之膠囊、藥錠後,多次在其2 人上 址住處內,販售該等膠囊、藥錠予其親戚吳梅月、游勝豪。 嗣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巿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 並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於99年 5 月11日上午7 時35分許,指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 為新北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孔祥慈與李宛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起獲如附表所 示之物,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函請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孔祥慈、李宛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孔祥慈及被告李宛憶暨其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孔祥慈、李宛憶於警詢、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劉芊芊、吳梅月、游勝豪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露天拍賣網站之「dearemily3 3 」帳號申請人基本資料、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標題為「天然
yanhee美體錠,一份28天~2,700 元」廣告訊息之網頁列印 資料、「lovejjetrin@gmail.com.tw」電子郵件信箱中往來 郵件之列印資料、YANHEE體重管理複診表、代訂泰國YANHEE 醫院減肥藥醫生問診表、YANHEE體重控制門診掛號問診表、 花旗饗樂生活卡月結單、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託 運契約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件、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共27張附 卷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電腦主機1 組、編號2 所示被告2 人 販售予劉芊芊之藥品包裹1 包、編號3 所示減肥藥8 包扣案 可資佐證;而被告2 人販售予劉芊芊之扣案藥品,經送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2-2 、 2-4 、2-6 、2-7 、2-9 、2-10所示膠囊及藥錠,分別檢出 含有Sibutramine 、Fluoxetine、Furosemide、Bisacodly 、Sennoside A 及Sennoside B 等西藥成分,又被告2 人自 泰國yanhee醫院購入之如附表編號3 所示藥品,經送上開單 位檢驗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3-3 、3-4 、3-6 、3-7 、3- 8 、3-10所示膠囊及藥錠,亦分別檢出含有Bisacodly 、Fl uoxetine、Sibutramine 、Chlorpheniramine等西藥成分, 此有該局99年7 月2 日FDA 研字第099002 7423 號函暨所附 之檢驗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佐,經核扣案含有前揭西藥成分 之膠囊及藥錠雖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 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惟被告2 人未 依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 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輸入該等藥品入境,自屬藥事法 第2 項第2 款前段所指之禁藥無訛。是綜前所述諸情,足認 被告孔祥慈、李宛憶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故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三、核被告孔祥慈、李宛憶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 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被 告2 人就上開輸入禁藥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等犯行,均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 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 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 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 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 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 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 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等情形,加以判斷。 而刑法上有關輸入、販賣之罪(包括輸入、販賣毒品、槍械
、偽藥、禁藥等),在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 屬於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且該等製造、販 賣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販賣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是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反覆實施輸入、 販賣禁藥之行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等語,自有誤 會。惟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刑法修 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 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 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即得一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刑法過 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2 人自98年10月間起至99年5 月11日為警查獲止, 意圖販賣而陸續自泰國輸入禁藥,並於輸入後多次出售予他 人牟利,乃基於單一之目的,於密接時、地反覆實施輸入禁 藥、販賣禁藥之行為,而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犯,應各論 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2 人輸入禁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 則其等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輸 入禁藥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所犯上開2 罪,應予分論併罰等 語,亦屬有誤,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2 人利用國人追求苗 條減重之心理,未經許可即擅自從泰國輸入號稱含有減肥成 分之禁藥並銷售牟利,戕害消費者之身體健康,亦嚴重影響 我國之衛生保健安全,惟姑念被告2 人均無犯罪前科,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件在卷可考,平日素行尚稱 良好,而其等犯罪後亦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亦與被害人 劉芊芊達成和解並獲諒解,此有調解筆錄1 份存卷足憑,足 認其等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 入、販賣禁藥之數量以及實際獲利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復查被告孔祥慈、李宛憶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已如前述,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罪後皆已坦 承犯行,深知悔悟,且與被害人劉芊芊達成和解,亦據前述 ,足認被告2 人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均諭知緩刑3 年,以 啟自新。又本院斟酌被告孔祥慈、李宛憶之犯罪情節,俾使 其2 人得以從中記取教訓,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 之規定,命其等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 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付保護管束 。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電腦主機1 組及編號2-2 、2-4 、2- 6 、2-7 、2-9 、2-10、3-3 、3-4 、3-6 、3-7 、3-8 、 3-10所示膠囊暨藥錠(業經取樣檢驗用罄部分除外),均係 被告2 人所有且供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陳在 卷,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 如附表編號2-1 、2-3 、2-5 、2-8 、2-11、3-1 、3-2 、 3-5 、3-9 所示膠囊暨藥錠,均未檢出含有禁藥成分,此經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屬實,有上開檢驗報告書 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藥品及茶飲,則無 證據可資證明含有禁藥成分,又扣案編號6 至11所示之物, 亦均為被告2 人否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查無證據可 資證明確係其等所有且供、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 │內 容 物 │
├──┼──────┼────────────────────────┤
│ 1 │電腦主機1 組│含螢幕、鍵盤、滑鼠 │
├──┼──────┼──┬───────────┬─────────┤
│ 2 │包裹1 包 │編號│ 藥品外觀及數量 │ 含禁藥成分 │
│ │ ├──┼───────────┼─────────┤
│ │ │2-1 │紅褐色蓋黃色體膠囊21粒│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9 ,其中1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2 │紅色蓋黃色體膠囊21粒 │含Sibutramine成分 │
│ │ │ │(檢體編號10) │ │
│ │ ├──┼───────────┼─────────┤
│ │ │2-3 │淺褐色橢圓形糖衣錠28粒│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11,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4 │灰色蓋白色體膠囊28粒 │含Sibutramine成分 │
│ │ │ │(檢體編號12,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5 │淺褐色圓形糖衣錠42粒 │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13,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6 │淺橙色圓形膜衣錠28粒 │含Fluoxetine成分 │
│ │ │ │(檢體編號14) │ │
│ │ ├──┼───────────┼─────────┤
│ │ │2-7 │淺紅褐色長橢圓形糖衣錠│含Furosemide成分 │
│ │ │ │21粒 │ │
│ │ │ │(檢體編號15,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8 │灰白色圓形錠56粒 │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16,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9 │白色長圓形糖衣錠21粒 │含Bisacodly成分 │
│ │ │ │(檢體編號17,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10│淺黃色蓋無色透明體膠囊│含Sennoside A 及Se│
│ │ │ │28粒 │nnoside B 成分 │
│ │ │ │(檢體編號18,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2-11│綠色圓形膜衣錠21粒 │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19,其中3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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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泰國減肥藥8 │編號│ 藥品外觀及數量 │ 含禁藥成分 │
│ │包 ├──┼───────────┼─────────┤
│ │ │3-1 │淺紫色圓形糖衣錠2 粒 │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1 ,其中1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3-2 │淺紫色圓形膜衣錠12粒 │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2-1 、3-1 、│ │
│ │ │ │6, 其中2 粒經取樣檢驗│ │
│ │ │ │已用罄) │ │
│ │ ├──┼───────────┼─────────┤
│ │ │3-3 │淺綠色圓形糖衣錠4 粒 │含Bisacodly成分 │
│ │ │ │(檢體編號2-2 、3-2 ,│ │
│ │ │ │其中2 粒經取樣檢驗已用│ │
│ │ │ │罄) │ │
│ │ ├──┼───────────┼─────────┤
│ │ │3-4 │淺橙色圓形膜衣錠7 粒 │含Fluoxetine成分 │
│ │ │ │(檢體編號2-3 、3-3 、│ │
│ │ │ │8-2 ,其中2 粒經取樣檢│ │
│ │ │ │驗已用罄) │ │
│ │ ├──┼───────────┼─────────┤
│ │ │3-5 │淡藍色圓形糖衣錠1 粒 │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4-1 ,經取樣│ │
│ │ │ │檢驗已用罄) │ │
│ │ ├──┼───────────┼─────────┤
│ │ │3-6 │淺綠色蓋灰色體膠囊2 粒│含Sibutramine成分 │
│ │ │ │(檢體編號4-2 ,其中1 │ │
│ │ │ │粒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3-7 │藍色圓形膜衣錠8 粒 │含Chlorpheniramine│
│ │ │ │(檢體編號5-1 ,其中2 │成分 │
│ │ │ │粒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3-8 │桃紅色圓形糖衣錠8 粒 │含Bisacodly成分 │
│ │ │ │(檢體編號5-2 ,其中2 │ │
│ │ │ │粒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3-9 │淺褐色橢圓形糖衣錠8 粒│未檢出 │
│ │ │ │(檢體編號7 ,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 │ ├──┼───────────┼─────────┤
│ │ │3-10│紅色蓋黃色體膠囊4 粒(│含Sibutramine成分 │
│ │ │ │檢體編號4-2 ,其中2 粒│ │
│ │ │ │經取樣檢驗已用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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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泰國YAYA牌藥│ │
│ │品2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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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泰國秀美樂牌│ │
│ │植物茶1 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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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泰國藥品產品│ │
│ │目錄80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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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計算紙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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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李宛憶 │
│ │1 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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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分裝袋(大)│ │
│ │15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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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裝袋(小)│ │
│ │15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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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泰國Yanhee H│持有人:李宛憶 │
│ │ospital 醫院│ │
│ │掛號證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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