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秀慧
被 告 廖聰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廖秀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廖秀慧因被告廖聰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 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