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曾少鈞
法定代理人 曹菁芬
曾俊郎
被 告 曹金池
曹文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曹金池、曹文彬2 人於民國99年4 月29 日,在臺北縣蘆洲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路13 2 巷4 號4 樓共同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頸椎、頭部等多處 傷害,並有腦震盪後遺症,嗣原告前往馬偕紀念醫院住院治 療,出院後並返家療養一段時日,爰請求住院期間醫療費用 新臺幣(下同)2 萬元、薪資損失5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8 萬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曹金池、曹文彬被訴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117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 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