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99年度,16號
PCDM,99,智易,16,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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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健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速偵字第2583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健明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重製光碟均沒收。 事 實
一、彭健明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96年度竹簡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裁定減 刑為有期徒刑2 月,甫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坤」之成 年男子所提供販售之光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 權而重製之盜版光碟,竟與「阿坤」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 物之犯意聯絡,以每日薪資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代價受 僱於「阿坤」,而自98年5 月5 日7 時許起至98年5 月8日 為警查獲時止,在新北市三重區(改制前為臺北縣三重市) 重新橋下之跳蚤市場內,設攤販售盜版光碟與不特定人,而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嗣於98年5 月8 日11 時5 分許,在上址攤位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附表所示盜版重製 光碟片。
二、案經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彭健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定鈞於警詢及本院審 理中指訴綦詳,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員警偵 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財團法人臺灣著 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各1 份、現場及證物照片6 幀在卷 可稽,並有附表所示盜版重製光碟扣案為憑,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係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 製物所有權移轉予著作財產權人或偵查機關以外之不特定對 象,而生「散布」之結果而言。本件被告受僱於「阿坤」而 販售上開重製光碟與不特定人,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



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 碟而散布罪。被告與「阿坤」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自98年5 月5 日起至同年5 月 8 日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販售光碟與不特定人在之 複次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於密接時、地持續實 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 不同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前有上開事實欄所載有期 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貪圖 小利,散布侵害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 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自屬 可議,暨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部分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即告訴人得利公司和解,惟因經濟困難迄未賠償分文,兼衡 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 數額、其餘著作財產權人未提出告訴及求償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重製光 碟,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不以 屬於犯人者為限,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怡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 電影片名 │數量(片)│
├──┼──────────┼─────┤
│1 │怪獸大戰外星人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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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方夜譚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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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墨水心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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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神鬼傳奇2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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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螢火蟲之墓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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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七龍珠 │11 │
├──┼──────────┼─────┤
│7 │馬利與我 │8 │
├──┼──────────┼─────┤
│8 │澳大利亞 │14 │
├──┼──────────┼─────┤
│9 │X戰警:金鋼狼 │1 │
├──┼──────────┼─────┤
│10 │玩命關頭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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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守護者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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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班潔明的奇幻旅程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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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的意外老公 │7 │
├──┼──────────┼─────┤
│14 │移動城市 │4 │
├──┼──────────┼─────┤
│15 │無家可歸的中學生 │7 │
├──┼──────────┼─────┤
│16 │唯舞獨尊 │11 │
├──┼──────────┼─────┤
│17 │親密四分之三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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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煉獄改造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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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嬌嬌女上司 │3 │
├──┼──────────┼─────┤
│20 │家有喜事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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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華爾滋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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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警例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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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斃夜旅行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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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淫幕初體驗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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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心中小星星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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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末日地火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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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決戰異世界之鬼哭狼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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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52生存訊號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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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送行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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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蝴蝶效應 │12 │
├──┼──────────┼─────┤
│31 │橫山家之味 │1 │
├──┼──────────┼─────┤
│32 │武林女大學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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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惡靈契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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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雪山2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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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玩命派對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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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猛男監獄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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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生死一擊 │4 │
├──┼──────────┼─────┤
│38 │生靈勿近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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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郵政恐部份子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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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狼牙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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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奪命夜車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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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性工作者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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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明天過後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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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烈火情人 │35 │
├──┼──────────┼─────┤
│45 │男人不養家 │4 │
├──┼──────────┼─────┤
│46 │10.5大地震 │54 │
├──┼──────────┼─────┤
│47 │愛情大師 │5 │
├──┼──────────┼─────┤
│48 │職場爭霸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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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百貨戰警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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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人造士兵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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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為愛朗讀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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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娘大作戰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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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銀河監獄 │2 │
├──┼──────────┼─────┤
│54 │剩下錢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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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即刻救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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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快克殺手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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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終極刺客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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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聲明狼籍 │21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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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