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謝明宏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複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被上訴人 孫碧蓮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本件原定民國106 年7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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