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232號
TNDM,90,附民,232,200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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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陳靜雲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謝 瑞 龍
法官  蔡 奇 秀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之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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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