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原上字,106年度,1號
KSHV,106,原上,1,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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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德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沛伃李沛鎂林鈺涵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原上字第
1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
9,7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9,516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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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