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35號
PCDM,100,聲,335,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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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琇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6880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固喜(GUCCI)皮夾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16880 號被告陳琇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0 年1 月11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固喜皮夾,係被告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仿 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二、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 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 按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專科沒收」之規 定(參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 訴訟類第5 號多數意見說)。
三、經查:被告陳琇華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一案,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2月17日以98年度偵字第1688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 年1 月11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而 扣案之仿冒固喜(GUCCI) 皮夾1 個(保管單號:98年度保 管字第4161號),係仿冒商標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 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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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