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34號
PCDM,100,聲,334,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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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文傑
被   告 許瀚元原名許曹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文傑因被告許瀚元(原名許曹 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 臺幣十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 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 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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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