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程
林弘盛
翁至勇
王隆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9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貳付、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偵字第31508 號被告林建程、林 弘盛、翁志勇、王隆彬等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 98年11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2 月14日」)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案之撲克牌2 付、賭資新臺幣100 元,分別係被告四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經核該案扣案之撲克牌2 付、賭資新臺幣100 元,分別係當 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40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