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4號
PCDM,100,聲,274,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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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亭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調偵字第22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 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 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22 66號被告陳亭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盜版光碟2 片,係 著作權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法院 裁定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陳亭云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調偵字第2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盜版光 碟2 片(99年度保字第5373號),係屬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 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伶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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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