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再易字,106年度,1號
KSHV,106,勞再易,1,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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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再審被告  張永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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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