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再審被告 張永林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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