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95號
PCDM,100,簡,95,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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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旻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31052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旻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旻憲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 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9年7 月26日上午9 時許,在址設 臺北縣板橋巿(現改制為新北巿板橋區○○○○路2 段21號 之亞東紀念醫院前,拾獲不詳人士棄置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驗餘淨重0.407 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下 午6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巿篤行路與中華路口,因騎乘機車 違規闖紅燈而為警攔檢,並發現其持有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而查獲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巿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本案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非法持有毒品,有活絡毒品違法 交易巿場之潛在危險性,並對於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造成重 大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方法、非法持有毒品之數 量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 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407 公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 ,且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該毒品亦難以完全析離,故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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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