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325號
PCDM,100,簡,325,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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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文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31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文淵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應補充「證人謝松華於偵 查中之證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鐘文淵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財物,竟起貪念加以侵占,所為實有 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目的、 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侵占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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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