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
字第3167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偉多前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民國99 年5 月12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9年9 月11日晚 間11時4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94號5 樓,與其 女友即告訴人王連佑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 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四肢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既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則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本件被告與告訴人業就上開過 失傷害之民事賠償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於99年12月23日具 狀撤回告訴,有卷附本院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苙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