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858號
CHDV,99,訴,858,20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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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8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訴訟代理人 施文欽
      曾榮彬
      溫淳
被   告 陳靜宥原名陳靜花.
      陳猷然原名陳顯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三頁關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及「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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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