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39號
CHDV,99,訴,1039,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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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黃立坤
      黃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同年四月三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黃立坤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經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立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黃立坤於民國93年3月9日間向原告申請現金卡,詎自95 年2月16日後即繳款逾期,迄今尚欠新台幣(下同)555,976 元(本金282,615元、利息273,361元)未清償。被告黃立坤 於95年2月16日已明顯陷入財務困難,卻於95年4月3日將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償贈與並移轉登記與其兄即被告 黃昌源,顯為蓄意損害原告債權之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黃立坤、黃 昌源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北斗地政事務所95年3月22日 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95年4月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以撤銷。㈡被告黃昌源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 年4月3日在北斗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黃昌源則以:
當時是以買賣的方式向被告黃立坤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且以現金給付,並非以贈與的方式為之。伊不知被告黃立坤 有積欠原告債款,當初與被告黃立坤協議,如有欠銀行債務 則各自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四、被告黃立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金額計算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謄本等件為證,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黃昌源雖辯稱其與被告黃立坤間係買 賣關係,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行使撤 銷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 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立坤回復 原狀,將上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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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權利範│備註 │
│號│ │目│平方公│圍 │ │
│ │ │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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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北斗鎮○○段│建│118 │2分之1│ │
│ │48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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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建 物 面 積 │權利 │
│ │ │基地坐落│式樣│(平方公尺) │範圍 │
│ │ │ │主要├────┬───┤ │
│ │ │ │建築│樓層面積│附屬建│ │
│ │建 號├────┤材料│ │物主要│ │
│ │ │ │及房│ │建築材│ │
│ │ │建物門牌│屋層│合 計│料及用│ │
│號│ │ │數 │ │途 │ │
├─┼───┼────┼──┼────┼───┼───┤
│ │ │彰化縣北│加強│1樓層: │ │2分之1│
│ │ │斗鎮螺青│磚造│49.98 │ │ │
│1 │322 │段481地 │2層 │2樓層: │ │ │
│ │ │號 │樓房│51.18 │ │ │
│ │ ├────┤ │合計: │ │ │




│ │ │彰化縣北│ │101.16 │ │ │
│ │ │斗鎮東興│ │ │ │ │
│ │ │巷1之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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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