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藍芝虹原名藍茲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江巧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藍芝虹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1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亦有債務人所提供之薪資證明文件在卷足憑。 ㈡次觀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 ),系爭方案中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台幣( 下同)6,000元,並願延長清償期至8年共計96期,清償總 金額為576,000元,清償成數為42.64%,雖系爭方案未能 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 任職於上赫廣告有限公司,平均薪資18,000元,且債務人
於更生其間積極尋找薪資較高之工作機會(98年2月至12 月,任職員林蘇菠麵包店,擔任廚房助手,月薪16,0 00 元;99年1月起任職於上赫廣告有限公司月薪約18,000 元 ),足見債務人確實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㈢復查,本件債務人與其配偶簡豐閩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簡永紳(89年次),是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除負擔自 身生活費用外,尚須支出其未成年子女簡永紳之撫養費用 ,若採行政院99年度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 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為計算基礎,債務人每月支出加 計其未成年子女部分,若能控制在14,744元左右【計算式 :9,829+(9,829÷2)=14,743.5,元以下四捨五入。 】,已足認為債務人於日常生活已盡撙節開支之努力,而 本件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用加計其應負擔之撫養費部分, 僅約為12,000元,尚低於上開標準計算之結果,足見債務 人為清償其債務確已盡撙節生活開支之能事,益徵債務人 確有清償債務之誠意。
㈣末查,本件債務人之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 產,此有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99 年7月22日製表)在卷可憑。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 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人名下已無財產 構成清算財團,若行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多 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 越相對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相對人勢必無法清償,終 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 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 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 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 益等因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 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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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42.6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350,713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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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829,357 │61.4 │ 3,684 │
│ │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71,208 │5.27 │ 316 │
│ │限公司 │ │ │ │
├──┼───────────┼─────┼───┼───────┤
│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92,175 │14.23 │ 854 │
│ │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57,973 │19.1 │ 1,146 │
│ │司 │ │ │ │
├──┼───────────┼─────┼───┼───────┤
│總計│ │1,350,713 │100 │ 6,000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
│ 自行負擔。 │
│三、債權人為最大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
│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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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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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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