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蓉姿
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張崇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欣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李蓉姿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更字 第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任職於三卯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 資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此有債務人雇主所出具之 薪資證明文件在卷足憑,是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㈡復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債權 人書面表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 受僱於三卯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25,00 0元。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係以1 個 月為1期,每期清償6,000元,清償成數為43.32%,並願延 長清償期至8年96期以提高債權人受償成數。且債務人尚須 負擔其與配偶許宏誠所生之二名未成年子女許家睿(長男 ,民國86年5月14日生)及許家祐(次男,民國88年5月15 日生)之部分生活費用,若以債務人之薪資扣除每月需履 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債務人僅預留約19,000元作為自身與 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25,000-6,000=19,000),此數 額實已低於以行政院99年度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 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所計算之結果【9,829+( 9,829÷2×2)=19,6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足見債 務人為清償其債務確已盡撙節生活開支之能事,亦可見債 務人確有清償之誠意。
㈢末查,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 價值之財產,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 卷可憑(民國98年5月4日製表),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名下已無財 產構成清算財團,,如行清算程序反將致使債權人一無所 得,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聲請人所 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 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 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 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 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 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 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 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000元。 │
│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43.32%。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329,714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343,753 │ 1,551 │
│ │有限公司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9,839 │ 673 │
├──┼────────────┼───────┼────────┤
│ 3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13,768 │ 1,416 │
│ │公司 │ │ │
├──┼────────────┼───────┼────────┤
│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4,490 │ 1,329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43,619 │ 197 │
│ │公司 │ │ │
├──┼────────────┼───────┼────────┤
│ 6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84,245 │ 832 │
│ │公司 │ │ │
├──┼────────────┼───────┼────────┤
│總計│ │1,329,714 │ 5,998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每期總計還款金額為5,998元,此乃為四捨五入之結果。 │
│五、債務人陳報到院之更生方案,編號4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司之債權誤載為299,695元,應以本院確定之債權表為準,即如依附 │
│ 表所示之金額。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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