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825號
CHDV,98,訴,825,201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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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蕭貴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水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73,451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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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