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495號
CHDV,98,訴,495,2011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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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陳永爝
視同上訴人 陳永義
      陳永財
      陳永瑞
      陳懷盛
      陳立嶧
      陳懷西
      陳懷錫
被上訴人  李英吉
受告知人  林俊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 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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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