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4號
CHDV,100,補,24,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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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張金魚
原   告 張明旗
原   告 張永林
原   告 張永洲
原   告 張永裕
原   告 劉昌崙
原   告 劉昌祺
原   告 劉弘原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05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之祭祀公業約略總財產價值及原告
  派下權所占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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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