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淑茹
相 對 人 中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貽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 件,業經上訴在案。貴院99司執字第27537號強制執行事件 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請求於上開上 訴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由,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以停止執行之原因。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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