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金蓮
代 理 人 江彗鈴律師
相 對 人 王秋發
相 對 人 王建朝
相 對 人 伍秋菊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100年度親字第5號),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戶 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訴狀所載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