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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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白瑞德
上列聲請人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顏梅玉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上有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聲請狀未附附表,請將附件表格填妥並具狀補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黃顏梅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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