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17號
CHDV,100,司促,917,2011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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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榮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榮聰於93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元,約
    定自93年11月3日起至95年11月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
    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
    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
    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
    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0年1月11日止累計148,456元正未給付,其中
    77,784元為本金;65,727元為利息;4,945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1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賴榮聰  │100年1月1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77784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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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