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黃呈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二成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