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7號
CHDV,100,司促,67,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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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黃呈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二成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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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