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謝嘉洋
債 務 人 葉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嘉洋邀相對人葉寶珍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
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
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
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1月27日止累計98,808元正未給付,其中
46,159元為消費款;48,549元為循環利息;4,1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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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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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葉寶珍、謝│100年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159 │嘉洋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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