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51號
CHDV,100,司促,1651,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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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 理 人 汪紜帆
債 務 人 侯勝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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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