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99號
CHDV,100,司促,1599,201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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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9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品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品諼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895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73元
  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9,89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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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