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55號
CHDV,100,司促,1555,20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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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飛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飛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
   sa。債務人至100年1月25日止累計80,663元正未給付,其
   中37,251元為消費款;39,81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飛騰於94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
   定自94年4月14日起至95年4月14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
   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25
   日止累計119,92 1元正未給付,其中69,419元為本金;
   47,438元為利息;3,0 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飛騰  │100年1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25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林飛騰  │100年1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69419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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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