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
債 權 人 傅則英
上列債權人傅則英因與債務人楊珮琪即楊素花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傅則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請補正桃園信用合作社已就系爭
債權對債務人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之法院相關裁判書到院,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珮琪即楊素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