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53號
CHDV,100,司促,1353,2011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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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蕭權得
債 務 人 董美雲
債 務 人 鄭豊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日息壹角(即年違約金
  息百分之三六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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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