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8號
CHDV,100,司促,128,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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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蘊哲

債 務 人 柯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零陸萬貳仟玖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
  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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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