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95號
CHDV,100,司促,1095,201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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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 理 人 蔡雅玲
債 務 人 謝誌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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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