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4號
CHDV,100,司促,104,2011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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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黃一仕
債 權 人 衛彤葳
債 權 人 王茂苓
債 權 人 林震華
債 權 人 孫美茹
債 權 人 盧瑞如
債 權 人 郭怡君
債 權 人 李宗澤
債 權 人 廖世東
債 權 人 林家興
債 務 人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一仕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伍佰零陸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衛彤葳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零壹拾柒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茂苓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肆佰陸拾貳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震華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美茹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零伍佰伍拾陸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瑞如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貳仟伍佰貳拾伍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怡君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
  叁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宗澤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零伍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世東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玖佰零肆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興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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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