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黃一仕
債 權 人 衛彤葳
債 權 人 王茂苓
債 權 人 林震華
債 權 人 孫美茹
債 權 人 盧瑞如
債 權 人 郭怡君
債 權 人 李宗澤
債 權 人 廖世東
債 權 人 林家興
上列債權人黃一仕等十人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一仕等十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為「
民國100年1月5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
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
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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