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號
CHDV,100,司促,1,201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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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蕭琬蓉
債 務 人 陳麗香
債 務 人 蕭東仁
一、債務人陳麗香蕭東仁蕭琬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柒萬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蕭琬蓉於民國94年11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蕭東仁陳麗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2,988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琬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蕭東仁陳麗香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麗香、蕭│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272988│東仁、蕭琬│月1日起   │      │六一     │
│  │元  │蓉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麗香、蕭│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2988│東仁、蕭琬│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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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