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州全
盧鵬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74
、4094、4179、4846、5173、6004、6005、6464、6680、6755、
7230、7352、7413、7414、7416、7447、7545、7546、7547、75
48、7549、7598、8426、8514、8515、8516、8638、8639、8968
、8969、9202、9203、9211、9321、9322、9329、9364號),被
告2 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州全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盧鵬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洪州全、盧鵬馳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 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 條之2之 準用同法第454 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 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 敘明。
二、犯罪事實:
㈠洪州全前因侵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 97年度中簡字第1535號、98年度簡字第1210號各判處有期徒 刑4 月確定,2 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於民國 99年2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預見將自 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 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 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透過報 紙廣告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張之成年男子,約定以每日新 臺幣(下同)2,000 元之價格出租帳戶,嗣洪州全於99年3 月25日辦理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北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遺失補發後,於翌日即同年3 月26日13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復興路德安百貨對面巷子 內,將其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印章及上開第一銀行北屯分 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單,交付予該自稱姓張之成年 男子,並獲得對方給付之現金2,000 元。嗣有林俊宏(林俊
宏所涉詐欺取財犯行另行審結)輾轉以13,000元之價格,購 買取得洪州全上開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後,即與巫薏涵、巫炳漢(巫薏涵、巫炳漢所涉詐欺取 財犯行均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分別為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㈡盧鵬馳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 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竟仍以縱若有人 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楊之成年男子約定以3,000 元之代價出售帳戶,嗣盧鵬馳於99年5 月12日辦理其所申辦 之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號為 000000 00000000 號)帳戶重新啟用後,即於同日在臺南市 ○○區○○路上之統一超商,將其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印 章及上開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 交付予該自稱姓楊之成年男子,並當場取得現金3,000 元。 嗣有林俊宏輾轉取得盧鵬馳上開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與巫薏涵、巫炳漢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附表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 犯行。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洪州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盧鵬馳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實施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之林俊宏、巫薏 涵、巫炳漢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㈢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函送之被告洪州全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㈡第25至40頁);玉山 銀行東台南分行函送之被告盧鵬馳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彰警刑偵一字00000000000 號卷第24至33頁)。 ㈣露天市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0日露安法字第233 號 函文及附件及於100 年1 月6 日回覆之電子郵件及附件資料 (本院卷㈡第10至46頁、第74至92頁)。 ㈤附表編號⒈至所示之被害人,均受詐騙而將附表編號⒈至 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洪州全上開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戶 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附表編號⒈林東佑受詐騙部分:
①林東佑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83至85頁)。
②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表影本-林東佑(彰警刑偵一字0990 0 號卷㈠第8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下稱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林東佑(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81至82頁)。
⒉附表編號⒉王愛慧受詐騙部分:
①王愛慧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89至91頁)。
②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露天拍賣結帳明細網 路列印畫面-王愛慧(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92 至94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愛慧(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87至88頁)。
⒊附表編號⒊胡秀玲受詐騙部分:
①胡秀玲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98至99頁)。
②帳戶存摺影本-胡秀玲(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00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 陵派出所陳報單-胡秀玲(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 第95至97頁)。
⒋附表編號⒋蘇宏民受詐騙部分:
①蘇宏民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03 至104 頁)。
②郵局存簿影本、玉山銀行轉帳通知-蘇宏民(彰警刑偵 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05 至106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蘇宏民(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01 至102 頁)。
⒌附表編號⒌蔡霈蓁受詐騙部分:
①蔡霈蓁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09 至112 頁)。
②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蔡霈蓁(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 ㈠第107 至108 頁)。
⒍附表編號⒍盧柏安受詐騙部分:
①盧柏安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15 至117 頁)。
②郵局轉帳明細表-盧柏安(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 第120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盧柏安(彰警 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13 至114 頁、119 頁)。 ⒎附表編號⒎林慧君受詐騙部分:
①林慧君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25 至126 頁)。
②存簿影本-林慧君(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27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慧君(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23 至124 頁)。
⒏附表編號⒏郭玉婷受詐騙部分:
①郭玉婷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31 至132 頁)。
②永豐銀行交易明細表-郭玉婷(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 卷㈠第133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 出所陳報單-郭玉婷(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28 至130 頁)。
⒐附表編號⒐廖得志受詐騙部分:
①廖得志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37 至138 頁)。
②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表-廖得志(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 卷㈠第139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 出所陳報單-廖得志(彰警刑偵一字09 900號卷㈠第 134 至136 頁)。
⒑附表編號⒑宋依頻受詐騙部分:
①宋依頻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42 至143 頁)。
②郵局存簿影本、露天拍賣結帳明細網路列印畫面-宋依 頻(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44 至145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宋依頻(彰警刑偵一字09900號卷 ㈠第140至141頁)。
⒒附表編號⒒陳縵綾受詐騙部分:
①陳縵綾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48 至149 頁)。
②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縵綾(彰警刑偵一字09 900 號卷㈠第150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縵綾(彰警刑偵一字09900號卷 ㈠第146至147頁)。
⒓附表編號⒓鄭淑鈴受詐騙部分:
①鄭淑鈴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㈡第 118 至119 頁)。
②郵局存簿影本-鄭淑鈴(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㈡第 120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 出所陳報單-鄭淑鈴(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㈡第 115 至117 頁)。
⒔附表編號⒔張蕙玲受詐騙部分:
①張蕙玲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59 至161 頁)。
②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張蕙玲(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 卷㈠第162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 出所陳報單-張蕙玲(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56 至158 頁)。
⒕附表編號⒕曾綉媛受詐騙部分:
①曾綉媛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65 至166 頁)。
②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曾綉媛 (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63 至164 、167 頁) ⒖附表編號⒖施懿容受詐騙部分:
①施懿容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71 至172 頁)。
②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施懿容(彰警刑偵一字 09900 號卷㈠第173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 出所陳報單-施懿容(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68 至170 頁)
⒗附表編號⒗莊智惠受詐騙部分:
①莊智惠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76 至178 頁)。
②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莊智惠(彰警刑偵一字09 900 號卷㈠第179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莊智惠(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74 至175 頁)。
⒘附表編號⒘陳碧如受詐騙部分:
①陳碧如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81 至182 頁)。
②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碧如(彰警刑偵 一字09900 號卷㈠第180 、183 頁)。 ⒙附表編號⒙紀淑英受詐騙部分:
①紀淑英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87 至188 頁)。
②露天拍賣結帳明細網路列印畫面-紀淑英(彰警刑偵一 字09900 號卷㈠第189 至191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 榮派出所陳報單-紀淑英(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 第184 至186 頁)。
⒚附表編號⒚游少瑋受詐騙部分:
①游少瑋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㈡第 160 至161 頁)。
②存摺內頁影本-游少瑋(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㈡第 162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 水派出所陳報單-游少瑋(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㈡ 第157 至159 頁)。
⒛附表編號⒛林哲祺受詐騙部分:
①林哲祺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199 至200 頁)。
②存摺內頁影本、賣家郵寄帳戶資料畫面、國泰世華銀行 轉帳成功通知畫面-林哲祺(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 ㈠第201 至203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林哲祺(彰警刑偵一字09900號卷 ㈠第197 至198 頁)。
附表編號廖媺玉受詐騙部分:
①廖媺玉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207 至208 頁)。
②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廖媺玉(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 ㈠第209 至210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 出所陳報單-廖媺玉(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204 至206 頁)。
附表編號吳佩銀受詐騙部分:
①吳佩銀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213 至215 頁)。
②台幣活期性存款明細-吳佩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 卷㈠第216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吳佩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211 至212 頁)。
附表編號陳秋雄受詐騙部分:
①陳秋雄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219 至220 頁)。
②臺灣土地銀行台幣活期性存款轉帳畫面-陳秋雄(彰警
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221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秋雄(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217 至218 頁)。
附表編號李照寧受詐騙部分:
①李照寧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225 至226 頁)。
②轉帳明細-李照寧(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227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 陳報單-李照寧(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222 至 224 頁)。
附表編號陳菁如受詐騙部分:
①陳菁如於警詢時之證言警詢筆錄(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231 至232 頁)。
②中國信託轉帳通知畫面-陳菁如(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233 頁)。
③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 出所陳報單-陳菁如(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228 至230 頁)。
附表編號邱楷茹受詐騙部分:
①邱楷茹於警詢時之證言(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㈠第 235 至236 頁)。
②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邱楷茹(彰警刑偵一字09 900 號卷㈠第237 頁)。
③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邱楷茹(彰警刑偵一字09900 號卷 ㈠第234 頁)。
㈥附表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珮菁受詐騙,而將附表編號所 示之款項,匯入被告盧鵬馳上開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內 之事實,亦經證人施珮菁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彰 警刑偵00000000000第40至41頁、彰檢99偵9321號卷第45至 46頁)。
㈦又金融帳戶可供款項之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 一般作為正常使用之帳戶,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苟不 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向他人租借或購買金融機構帳戶, 應能懷疑使用者欲以之作為財產犯罪使用,以掩護不法行為 所得,本件被告洪州全、盧鵬馳均受有基本教育,於交付帳 戶時均為成年人,顯有相當智識可預見提供帳戶足供他人作 為詐欺取財不法犯罪之用,且該非法使用方法並不違背其本 意,被告洪州全、盧鵬馳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堪 以認定。
四、核被告洪州全、盧鵬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洪州全以一提供帳 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侵害附表編號⒈至所示被 害人之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洪州全、盧鵬馳幫助 詐騙集團成員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洪州全有如犯罪事實欄㈠ 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再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 正犯而成立,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 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 實上雖有2 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罪責,而無 適用該條之餘地,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 幫助共同」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洪州全、盧鵬馳所幫助之林俊宏、巫薏涵 、巫炳漢相互間,就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縱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然論罪科刑時,亦僅論以幫 助詐欺取財即可,無須論以「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必要; 另被告盧鵬馳交付帳戶之時間為其重新補發存摺之當日,由 卷附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所函送之被告盧鵬馳上開帳戶資料 可知,其辦理帳戶重新啟用之日期為99年5 月12日,堪認被 告盧鵬馳係於99年5 月12日將其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該自稱姓楊之成年男子,起訴書 記載被告盧鵬馳交付之時間為99年3 月至5 月間某日下午, 容有未洽,均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洪州全、盧鵬馳提供其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使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 ,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及金融 秩序之危害不輕,並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損害,及其犯 罪所造成之損害、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對被 告洪州全、盧鵬馳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本院 卷㈡第131 頁),略嫌過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及金額│
│號│ │ │ │
├─┼───┼──────────────────┼───────────┤
│⒈│林東佑│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3 月31日14時10分匯│
│ │ │「den789123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3,670 元。 │
│ │ │貼販賣NOKIA 2505手機之訊息,致不知情│ │
│ │ │之林東佑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 │
│ │ │誤,而以3,600 元(運費70元)之價格下│ │
│ │ │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洲全│ │
│ │ │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 │
│ │ │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
│⒉│王愛慧│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3 月31日18時22分匯│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3,240 元。 │
│ │ │貼販賣桂格成長三益菌奶粉之訊息,致不│ │
│ │ │知情之王愛慧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 │
│ │ │於錯誤而下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 │
│ │ │匯入洪洲全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 │
│ │ │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 │ │ │ │
├─┼───┼──────────────────┼───────────┤
│⒊│胡秀玲│林俊宏於3 月底4 月初某日,透過網路以│99年4 月2 日10時27分匯│
│ │ │帳號「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款7,650 元。 │
│ │ │佯張貼販賣奶粉之訊息,致不知情之胡秀│ │
│ │ │玲於99年4 月2 日10時7 分許,上網時見│ │
│ │ │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州全第一銀行北屯│ │
│ │ │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 │
│ │ │購買之商品。 │ │
├─┼───┼──────────────────┼───────────┤
│⒋│蘇宏民│林俊宏於99年4 月2 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2 日13時45分匯│
│ │ │「0000000000」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5,700 元。 │
│ │ │貼販賣台糖蠔蜆錠之訊息,致不知情之蘇│ │
│ │ │宏民於99年4 月2 日13時許,上網時見此│ │
│ │ │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得│ │
│ │ │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州全第一銀│ │
│ │ │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 │
│ │ │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
│⒌│蔡霈蓁│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2 日15時許匯款│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6,255 元;同年4 月3 日│
│ │ │貼販賣嬰兒奶粉之訊息,致不知情之蔡霈│16時許匯款3,816 元。 │
│ │ │蓁於同年4 月1 日上網見此拍賣訊息,誤│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得標後,復依指│ │
│ │ │示將款項匯入洪洲全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 │
│ │ │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 │
│ │ │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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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盧柏安│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3 日11時35分匯│
│ │ │「den789123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11,550元。 │
│ │ │貼販賣SonyEricssonT700及NOKIA 5530手│ │
│ │ │機之訊息,致不知情之盧柏安於99年4 月│ │
│ │ │3 日上網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 │
│ │ │誤而下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 │
│ │ │洪州全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 │
│ │ │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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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林慧君│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3 日23時許匯款│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3,870 元。 │
│ │ │貼販賣金可貝可3 號奶粉之訊息,致不知│ │
│ │ │情之林慧君於99年4 月3 日22時23分許,│ │
│ │ │上網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 │
│ │ │下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州│ │
│ │ │全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 │
│ │ │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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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郭玉婷│林俊宏於99年4 月2 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4 日13時9 分匯│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9,223 元。 │
│ │ │貼販賣卡洛塔妮奶粉之訊息,致不知情之│ │
│ │ │郭玉婷於99年4 月4 日,上網見此拍賣訊│ │
│ │ │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得標後,│ │
│ │ │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州全第一銀行北屯│ │
│ │ │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 │
│ │ │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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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廖得志│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5 日11時35分匯│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7,073 元。 │
│ │ │貼販賣亞培普寧腎普寧勝之訊息,致不知│ │
│ │ │情之廖得志上網時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 │
│ │ │真陷於錯誤而下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 │
│ │ │款項匯入洪洲全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 │
│ │ │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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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宋依頻│林俊宏於99年4 月1 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5 日12時30分匯│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4,543 元。 │
│ │ │貼販賣貝比卡兒奶粉之訊息,致不知情之│ │
│ │ │宋依頻於99年4 月5 日上網見此拍賣訊息│ │
│ │ │,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得標後,復│ │
│ │ │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洲全第一銀行北屯分│ │
│ │ │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 │
│ │ │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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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陳縵綾│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99年4 月5 日15時40分匯│
│ │ │號「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款3,443 元。 │
│ │ │張貼販賣亞培倍力素之訊息,致不知情之│ │
│ │ │陳縵綾,於99年4 月4 日15時許,上網時│ │
│ │ │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洲全第│ │
│ │ │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 │
│ │ │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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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鄭淑玲│林俊宏於3 月底4 月初某日,透過網路登│99年4 月5 日15時許匯款│
│ │ │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貼販賣奶粉之訊息│5,470 元。 │
│ │ │,致不知情之鄭淑玲,於99年4 月5 日上│ │
│ │ │網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 │
│ │ │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洲全│ │
│ │ │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 │
│ │ │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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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張蕙玲│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5 日16時21分匯│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10,928元。 │
│ │ │貼販賣亞培幼兒恩美力3 號奶粉之訊息,│ │
│ │ │致不知情之張蕙玲,於99年4 月5 日0 時│ │
│ │ │,上網時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 │
│ │ │誤而下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 │
│ │ │洪洲全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 │
│ │ │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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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曾綉媛│林俊宏於3 月底4 月初某日,透過網路以│99年4 月5 日匯款5,490 │
│ │ │帳號「den789123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元。 │
│ │ │佯張貼販賣手機之訊息,致不知情之曾綉│ │
│ │ │媛,於99年4 月5 日,上網見此拍賣訊息│ │
│ │ │,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得標後,復│ │
│ │ │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洲全第一銀行北屯分│ │
│ │ │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 │
│ │ │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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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⒖│施懿容│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5 日18時32分匯│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3,653 元。 │
│ │ │貼販賣桂格完繕營養素之訊息,致不知情│ │
│ │ │之施懿容,於99年4 月5 日上網見此拍賣│ │
│ │ │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得標後│ │
│ │ │,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州全第一銀行北│ │
│ │ │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未收到其│ │
│ │ │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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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⒗│莊智惠│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5 日19時12分匯│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款6,043 元。 │
│ │ │貼販賣雀巢能恩3 號成長奶粉之訊息,致│ │
│ │ │不知情之莊智惠,於99年4 月5 日上網時│ │
│ │ │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 │
│ │ │,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州全第│ │
│ │ │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後始終│ │
│ │ │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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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⒘│陳碧如│林俊宏於99年3 月30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5 日20時許匯款│
│ │ │「ijntfcqaz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5,460 元。 │
│ │ │貼販賣亞培小安素之訊息,致不知情之陳│ │
│ │ │碧如,於99年4 月5 日19時許,在其住處│ │
│ │ │上網時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陷於錯誤│ │
│ │ │而下標,得標後,復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洪│ │
│ │ │州全第一銀行北屯分行之帳戶內,但匯款│ │
│ │ │後始終未收到其所購買之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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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⒙│紀淑英│林俊宏於99年4 月1 日,透過網路以帳號│99年4 月5 日21時31分匯│
│ │ │「okwerasd」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佯張貼│款2,180 元。 │
│ │ │販賣長江A969數位電視版hjg 之訊息,致│ │
│ │ │不知情之紀淑英,於99年4 月3 日18 時 │ │
│ │ │30分許,上網時見此拍賣訊息,誤以為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