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部辦事處彰化分處
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被 告 張維勝
陳玫婷
洪成國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884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貳、被告張維勝、陳玫婷、洪成國方面:
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維勝、陳玫婷、洪成國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 案,業經刑事判決以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諭知不受理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另被告曾文智、曾俊杰、謝連皇、江聰明、張慶南,業經檢 察官合法追加起訴,渠等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嫌現由本 院審理中,原告就上開被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俟本院審 結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