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7號
CHDM,100,聲,57,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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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678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4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貳拾捌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6783號被告劉永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 片28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 年以上3 年以下之緩起訴 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劉永立所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惟被告自白犯行,亦無前科記錄 等情,而於民國98年8 月17日以98年度偵字第6783號案件緩 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8年12月17 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7261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職權再議之 處分而確定,而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業 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次查,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 片28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劉永立 陳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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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