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蕭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
第1531號),以辯護人身分為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蕭璜准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被告蕭璜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蕭璜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一審程序已判決,然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可以具保方式擔保之,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