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清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清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 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