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81號
CHDM,100,聲,181,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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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益
      塗丁芳
      塗陳換
      顏宏明
      顏貽遠
      顏文雄
      施進作
      顏皇春
      顏清貴
      倪翠延
      顏滿
      李建春
      鄭淑珠
      廖和春
      張月雲
      吳玉霞
      蘇廖秀琴
      洪財賢
      陳美萍
      胡秋生
      顏蔡對
      蘇明守
      汪港
      顏昭進
      顏許草
      張素鄉
      梁清琴
      顏許阿教
      顏滿
      康秋分
      鄭順燕
      張陳鑾
      顏陳罔養
      施顏含
      黃惠台
      姚進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妨害投票案件(98年度選偵字第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合計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進益塗丁芳塗陳換顏宏明顏貽遠顏文雄施進作顏皇春顏清貴倪翠延、顏 滿、李建春鄭淑珠廖和春張月雲吳玉霞蘇廖秀琴洪財賢陳美萍胡秋生顏蔡對蘇明守汪港、顏昭 進、顏許草張素鄉梁清琴顏許阿教顏滿康秋分鄭順燕張陳鑾顏陳罔養施顏含黃惠台姚進賢等36 人涉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8年度選偵字第9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賄款 現金合計新臺幣(下同)63500 元,係屬被告等所有,並因 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 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 年以上3 年以下之緩起訴 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進益塗丁芳塗陳換顏宏明顏貽遠、顏 文雄、施進作顏皇春顏清貴倪翠延顏滿李建春鄭淑珠廖和春張月雲吳玉霞蘇廖秀琴洪財賢、陳 美萍、胡秋生顏蔡對蘇明守汪港顏昭進顏許草張素鄉梁清琴顏許阿教顏滿康秋分鄭順燕、張陳 鑾、顏陳罔養施顏含黃惠台姚進賢等36人所犯投票受 賄罪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 ,惟被告等均自白犯行,而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選 偵字第98號案件緩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於99年1 月12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35 號處分書駁回 檢察官職權再議之處分而確定,而被告等所受前開緩起訴處 分亦未經撤銷,有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 扣案之受賄款項現金合計63500 元,係被告等所犯投票受賄 罪案件所收受之賄款,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筆錄各35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淑文
【附表】:
┌──┬────┬─────────┐
│編號│被告 │扣案金額(新臺幣)│
├──┼────┼─────────┤
│1 │陳進益 │2000元 │
├──┼────┼─────────┤
│2 │塗丁芳 │共同收受4000元 │
│ │塗陳換 │ │
├──┼────┼─────────┤
│3 │顏文雄 │3000元 │
├──┼────┼─────────┤
│4 │顏宏明 │500元 │
├──┼────┼─────────┤
│5 │顏貽遠 │1500元 │
├──┼────┼─────────┤
│6 │倪翠延 │1500元 │
├──┼────┼─────────┤
│7 │廖和春 │3000元 │
├──┼────┼─────────┤
│8 │施進作 │2000元 │
├──┼────┼─────────┤
│9 │洪財賢 │2000元 │
├──┼────┼─────────┤
│10 │胡秋生 │1500元 │
├──┼────┼─────────┤
│11 │鄭淑珠 │4000元 │
├──┼────┼─────────┤
│12 │顏滿 │3000元 │
├──┼────┼─────────┤
│13 │陳美萍 │1500元 │
├──┼────┼─────────┤
│14 │蘇廖秀琴│2000元 │
├──┼────┼─────────┤




│15 │李建春 │1000元 │
├──┼────┼─────────┤
│16 │顏皇春 │3000元 │
├──┼────┼─────────┤
│17 │吳玉霞 │1500元 │
├──┼────┼─────────┤
│18 │張月雲 │500元 │
├──┼────┼─────────┤
│19 │顏清貴 │3500元 │
├──┼────┼─────────┤
│20 │蘇明守 │2000元 │
├──┼────┼─────────┤
│21 │顏蔡對 │2000元 │
├──┼────┼─────────┤
│22 │汪 港 │1500元 │
├──┼────┼─────────┤
│23 │顏昭進 │1000元 │
├──┼────┼─────────┤
│24 │顏許草 │1500元 │
├──┼────┼─────────┤
│25 │顏滿 │2000元 │
├──┼────┼─────────┤
│26 │姚進賢 │1500元 │
├──┼────┼─────────┤
│27 │施顏含 │500 元 │
├──┼────┼─────────┤
│28 │張陳鑾 │1000元 │
├──┼────┼─────────┤
│29 │顏許阿教│500元 │
├──┼────┼─────────┤
│30 │顏陳罔養│2000元 │
├──┼────┼─────────┤
│31 │康秋分 │1500元 │
├──┼────┼─────────┤
│32 │梁清琴 │1500元 │
├──┼────┼─────────┤
│33 │張素鄉 │1000元 │
├──┼────┼─────────┤
│34 │黃惠台 │1500元 │
├──┼────┼─────────┤




│35 │鄭順燕 │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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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