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80號
CHDM,100,簡,80,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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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 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3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 ,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 道,反而一犯再犯,未見收斂、警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 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 相當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 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 人」之角度考量,並慮及施用毒品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 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 、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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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